莫须有 发表于 2019-8-2 10:58:06

庐山市:七旬老太饭店打工摔伤,法官巧妙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七旬老妪饭店端菜摔伤 巧妙调解当庭兑现赔偿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七旬老妪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张某年逾七旬,在被告郭某经营的饭店从事端菜、洗碗、洗菜等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200元。2019年1月28日,原告在端菜时,不慎从二层阁楼楼梯摔至一楼。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庐山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用16000余元。原告伤情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120天。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0000元余元。       该院查明,原、被告系同乡,双方原本有着较为和睦的关系,在事故发生前,双方相处十分融洽,但因原告损失较大,双方一直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办案法官深知作出判决容易,调解双方隔阂很难,这种类型的案件,需要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办案法官根据案情,初步核算了损失金额,进一步分析双方过错程度,在此基础上,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大致赔偿的金额。经过两个小时的反复协调,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被告郭某当庭赔偿原告75000元。被告儿子将75000元送至被告手中,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 江西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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