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在观音塘水库及灌区这些行为全被禁止!
庐山市观音塘水库及灌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列》、《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庐山市观音塘水库和观音塘灌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已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庐山市观音塘水库及灌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观音塘水库大坝两端与下游坝脚线外延50米,溢洪道、泄水闸两侧外延20米,管理用房周边5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150米为保护范围。
观音塘灌区干渠的管理范围为渠道两边坎脚外延2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5米至3米。支渠管理范围为渠道两边坎脚外延1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5米至3米。斗渠以及田间渠道由受益村民自行管理和保护。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围库区和灌区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 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 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库区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有碍库区、灌区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缩小库区、灌区面积、影响库区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特此公告
庐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来源:庐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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