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十周年】典型案例:醉驾+逆行,终将是一条不归路
2020年8月19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张某醉酒后驾驶赣G21**号轻型栏板货车(搭载三名乘客),沿鄱阳湖南大道逆向行驶,当行驶至庐山市星子镇杨家山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赵某驾驶的赣G218*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
经查,赣G21**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庐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还是要注意安全
注意安全
安全不忘,
安全不能忘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必须严惩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还是要注意安全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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