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遇事故 搭载他人需谨慎
好意同乘遇事故 搭载他人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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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近期,庐山市人民法院温泉法庭审结了一起涉“好意同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下午,余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盛某回家,途中与黄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余某、盛某两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黄某负主要责任,余某负次要责任,盛某无责任。三方调解无果后,盛某的家属将余某、黄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6万余元。案件审理中,对于余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余某搭乘盛某的行为基于善意互助而无偿搭乘的行为,应当减轻余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由黄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剩余部分赔偿责任由余某承担70%,盛某本人自担30%。
法官释法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乘车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好意搭载的过程中,如果不幸发生车祸,造成搭载人受伤,驾驶人最后常常会摊上官司。民法典中新增“好意同乘”条款,为善意被搭乘人减轻责任,助力相互良善的社会风尚。
好意同乘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是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全面赔偿,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好意人具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减轻。同时,作为一种情谊行为,在好意同乘中也不能因为好意人的一般过失就让其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具体减轻多少赔偿责任,法官可以就具体案情,综合各方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庐山市法院
知道了
这个的多看看
安全最重要
好的
做好人须谨慎!!!
这样的也有?
做好人也难
知道了
做好人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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