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双“一号工程”丨旅游法庭巧解租赁纠纷,景区个体户轻装再出发
4月23日,原告肖某与被告庐山某市场中心负责人在庐山市人民法院旅游法庭(牯岭人民法庭),就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当场履行判决,由庐山市场服务中心当场返还原告肖某租金和保证金。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5日,被告庐山某市场中心发布《集贸市场原水果市场招标通告》,租赁物为庐山集贸市场原水果市场,租赁年限为5年(2022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投标保证金200000元(中标后抵租金),标的价为每年200000元,每年需要在12月31日之前交清下一年租金。2021年12月24日,原告肖某通过转账200000元给被告作为投标保证金。原告肖某于2021年12月31日以438000元中标,当天原告肖某转账给被告238000元租金、43800元履约保证金。2022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通知函》,通知原告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原告以被告交付的租赁房屋“需保留贯穿通道,供其他承租人通行”,不符合双方约定为由,拒绝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拒绝接受租赁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租金438000元、保证金43800元,并承担违约金96360元。
法院裁判
本案纠纷发生后,承办法官多次到现场查看租赁现场,并提出补偿面积、减少租金、延长租期等调解方案,但双方未形成统一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租赁物是否明确?租赁标的属于合同约定必须明确的内容,如双方不能通过补充协议确定,则应属于合同不生效。被告在《集贸市场原水果市场招标通告》中载明的租赁物为“庐山集贸市场原水果市场”,但未载明“需保留贯穿通道,供其他承租人通行”,合同标的不明确。原告虽然中标,但合同不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438000元及履约保证金43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96360元,原、被告就租赁物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不生效,被告未在《集贸市场原水果市场招标通告》告知“需保留贯穿通道,供其他承租人通行”,存在过错,原告作为庐山集贸市场经营户,应当知悉案涉租赁房屋对其他承租人形成封闭状态,需保留通道供其他承租人通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963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履行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庐山某市场中心在判决生效后的次日,即主动返还租金、保证金。原告在收到租金和保证金后称“没想到可以这么快拿到返还的租金和保证金,现在有资金可以重新投标合适的商铺”。被告则汲取本次经验教训,在今后的招租通告中对租赁物进行明确。
本案系一起旅游景区的出租人和商户之间的租赁纠纷,出租人一般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庐山景区的经营状况受疫情影响较大,普遍出现经营困难。庐山市人民法院旅游法庭从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发,注重调解,在明晰案件事实后及时裁决,为双方纠纷解决节约宝贵时间,防止矛盾和损失进一步扩大,一方面纾商主体之困,另一方为出租人提出相应司法建议,避免类似的纠纷再出现。4月16日,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36条政策措施》,旅游法庭积极相应,将提供公正、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助企纾困。
原自庐山市法院
景区的东西都贵是为什么?
你们辛苦了 为民办实事 公正,快捷的解决纠纷 辛苦了 法院的事这么多啊,连着几条都是法院的,辛苦啊 公平公正法治社会 辛苦了 辛苦了 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