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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经过市、县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连续多日的缜密侦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淦某,至此,“5·22”恶性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 渔民作业时发现碎尸 5月22日9时许,星子县鄱阳湖水域沙湖山北弯湖洲处,一艘渔船正在作业,船上渔民发现水面上有一块可疑物品进行了打捞,捞上来之后却被吓了一大跳,捞上来的“东西”疑似是一块人体躯干,吓坏的渔民立即向星子县公安局报警。23日,该水域又陆续发现了其他多块人体组织。 此警情引起了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光明要求市、县公安机关全力破案,严惩凶手,市公安局副局长戴海平立即 带领刑技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案件侦破工作。经过DNA比对,22日、23日所发现的人体组织均系同一人的身体组织,根据尸体的腐烂程度,确定死亡时间在一周左右,经现场勘查,初步确定为他杀。案情重大,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长张国炬率刑技人员坐阵一线,指挥协调、共青城市公安局、星子县公安局、永修县公安局、德安县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的侦破工作。 多方调查确定尸源 确定了多块人体组织来自同一人,那么尸体从何而来,死者又是谁呢? 经现场勘查,沙湖山水域发现的人体组织均系上游漂浮而来,该水域上游为博阳河、杨柳津河,博阳河流经县区为瑞昌市、德安县、共青城市,杨柳津河流经县区为永修县、共青城市、星子县;该水域下游县区为庐山区、都昌县、湖口县。市公安局发布协查通报,要求上述水域流经的县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走访调查、摸排失踪人员, 查明尸源。另一方面,专案组办案民警从沙湖山水域沿河向上追溯,查找可疑抛尸地点,终于在杨柳津河入湖口附近再次发现一块人体组织,确定尸块是从杨柳津河而来,遂将该河流经的永修县、共青城市、德安县列为重点排查区域。 5月26日,办案民警经比对失踪人员DNA,查明尸体系共青城市居民耿某(男,61岁,小学退休职工)。经了解,耿某在共青城南湖帮人看护鸭棚,5月18日被发现失踪。 一辆电动车牵出嫌凶 据耿某工友描述,17日晚,耿某还和他们一起吃了晚饭,大家分工好由耿某看守堆放在路边的鸭饲料,耿某也向他们表示将会睡在自己代步的四轮电动车上,18日4时左右,工友叫耿某,却发现找不到人,其代步四轮电动车也不见了。民警调取监控发现,17日吃过晚饭后,耿某曾驾驶白色电动车返回共青城市并于当晚20时驾车出城驶往南湖方向,之后便再没有了踪影,推断案发时间为17日20时至18日4时之间。 鸭棚附近正在拆迁比较荒凉,周边也没有娱乐业,少有人经过。起初,办案民警把视线重点放在了耿某的重要关系人身上,经过深入调查和研判分析,却未发现耿某与他人结怨或有其他情感纠葛和债务纠纷。案件的方向再次转向了偶发性,而民警在17日耿某出城的监控中也未发现有可疑人员跟踪,于是,专案组决定以 失踪的白色四轮电动车为侦查目标以车找人,分别在永修县、共青城市、德安县深入到该类代步车的销售、维修点,可能停放的车棚、农家场院摸排走访。6月3日,办案民警在永修县恒丰垦殖场走访时,发现了一辆可疑白色四轮电动车,经过比对,该车确为耿某生前所有电动车。 办案人员从垦殖场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处了解到,该车5月24日第一次出现在车棚,6月1日曾有移动痕迹,但未见何人所为。办案民警通过“天网”视频逐帧倒查,发现6月1日13时30分左右,有一名男子骑摩托车进入车棚开走电动车,用完车停回车棚后再次骑摩托车离开,似乎有意规避与车辆之间的联系,不像一般的购车人,极有可能就是凶手。民警继续跟踪其轨迹,通过所骑摩托车车牌确认了其身份为淦某(男,24岁,永修县人,在德安工作),并于6月4日在德安将其抓获。 嫌犯面对案情沉默、多次呕吐 专案组民警分成多个审讯小组,对犯罪嫌疑人淦某进行审讯,在一系列的证据面前,6月5日,淦某最终交代其于5月18日凌晨1时左右,骑摩托车从德安返回永修的路上途经共青城南湖,发现耿某停在路边的四轮电动车,起了偷车的念头,发现车上有人后便实施抢劫,就地取材突袭将耿某殴打致死,并用电动车将其尸体带到九合杨柳津桥旁边进行分尸,最后将尸块抛入杨柳津河。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淦某在浙江曾有故意伤害前科,在审讯时,一说到具体案情就是回避和沉默的态度,生理反应也比较激烈,曾多次呕吐。 目前,犯罪嫌疑人淦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审理中。
来源:九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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