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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男孩弑母,该不该让他重回校园?法律学者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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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3 09:15: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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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获释后,该不该返回校园?这个引起网友争议的话题,最近又有了一则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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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心生怨恨用刀将母亲杀死。但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很快被警方释放。其父表示,儿子获释后想送回学校读书,结果遭到多数家长反对,希望当地镇政府能帮忙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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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吴某正好12岁,被释放有法律依据。但是对其他家长来说,不接受也是可以理解的。吴某释放后说,“我又没杀别人”,显然没有认识自己的错误。让这样的人回校,就如同在大家身边放置一颗“定时炸弹”,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但正如其父之问,不回学校,该去哪呢?未成年犯要重返社会,经过严格管制矫正并确保改过自新,应该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就现实情况来看,很难找到具体场所对他“收容教养”,按照规定,送入少管所的年龄起点是14岁,转入工读学校起点为13岁,12岁及以下正是无人可管的“真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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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从目前对未成年犯的工作评价方向来看,相关部门比较倾向“不捕不诉”,即便一些该负起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有人主张“和稀泥”,比如此前有检察院强调“和解率”,让***犯和被害人“冰释前嫌”。看起来是为他们的人生负责,但其实就是“放任不管”,这真是对他们好吗?
必须要强调的是,“保护”不等于“纵容”,保护未成年人不等于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现在出现了一些案例,由于对14周岁以下的罪犯“放任不管”,一些未成年人看到了其中“空间”,主动地寻衅滋事,还有个别人重复犯罪。对这样的人,教育感化未必有用,必须要惩戒他,让他知道法律不是拿来玩的,他才可能痛改前非。现在有学者提出了降低绝刑事责任年龄,就是要强调真惩罚才是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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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吴某的释放也有违司法正义。在这个例子中,当所有人都变着法子给他一次重来的机会,谁又来同情他那无辜的母亲呢?她难道要白白死去吗?如果伤害的是别人,也会因为他是未成年人而概不追究吗?中国有句自古流传的谚语,“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虽然简单粗暴,但却蕴含着最朴素的道理,那就是先为被害人伸张正义,再保护罪犯合法权益,顺序不能搞反了,本末不能倒置了。
笔者坚持认为,无论什么形式的作恶,都不能没有代价,未成年人不该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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