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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 庐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人行道车辆乱停放行为,包括在人行道依法设置的停车泊位外停车、擅自施划停车泊位、长期非法占用停车泊位等。 (一)严禁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城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批准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九十三条规定罚款150元,由城管部门予以贴单并录入交管处理平台,必要时可以将该车辆拖移。 (二)严禁占用人行道以及公共场地施划停车泊位,前期擅自施划停车泊位的,请各业主于4月1日前自行清除。违反本规定的,城管部门将根据《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的,或者破坏停车设施、设备、泊位标识的”规定,处2000元罚款。 (三)严禁以设锁、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或者非机动车等方式占用依法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违反本规定的,城管部门将根据《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200元罚款,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拒不整改的,可拖移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通告所述人行道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次通告旨在规范城区人行道停车秩序,打造畅通、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请各位市民相互转告并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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