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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0 20: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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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整顿规范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通知
全市金融机构、各在建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大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力度,根据《九江市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开展整顿规范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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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要求
从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止。
二、整顿规范对象
全市各金融机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金融机构:1、将目前系统中所有在建项目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自查,对未按要求设立的账户(在开户时备注栏中要标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一律进行整改。2、对所有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户按最新格式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资金监管协议”(将工程款以不低于20%的标准预存)进行重签。3、按监管协议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义务。
(二)建设单位:1、对本单位所有在建项目进行自查;2、是否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是否按规定实行分账管理,并将工程款的20%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三)施工单位:1、是否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是否按规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署“三方协议”;3、是否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管理,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银行账户。
四、规范管理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施工单位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劳动监察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按规定将人工费拔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劳动监察部门备案。(政府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标合同价款的规定比例统筹制定人工费拔付计划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列入项目预算并按计划拔付。非政府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制定人工费拔付计划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4、施工单位按月将工资发放表及备案表提交劳动监察部门审核盖章,并交金融机构代发工资。(以施工班组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计量、工程计价核算等按月据实足额核算农民工工资,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在施工现场张榜公示)
5、金融机构按规定代发工资。(开户银行在接到备案表及工资支付表后,2日内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农民工本人的社保卡匮或银行卡,并向施工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五、惩罚措施
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相关单位,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金融部门,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未履行监管义务的取消该单位的专户开设资格,对整改到位并认真履行监管义务的将做为专户开设的优先单位。
2、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政策的,将按照条例规定顶格处罚;对因落实不力引发欠薪事件的单位将按规定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2月28日前将整改材料报送至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对逾期未报送的金融机构将视为放弃开户资格,对建设及施工单位项目重点进行查处。
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8日
来源: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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