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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在距离《民法典》施行仅剩一周的时间了,自《民法典》出台后,对《婚姻法》的修改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本文就为您解读一下婚姻家庭编的一些容易被忽视,但又很重要,有必要了解的条款。
1、婚后一方出轨,要赔偿另一方
解读:
现代婚姻中,一方出轨给另一方造成巨大精神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婚姻法》只规定了四种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而法律上关于"重婚"、"同居"的认定都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的婚外情,如 "出轨"、 "嫖娼"、"一夜情"等,当事人很难以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来得到离婚损害赔偿,甚至"与小三生子"等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也很难认定为"重婚"或"同居"。
婚姻家庭编中增设"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个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上述这些情形,都可以被认定为"重大过错"范畴内,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2、全职主妇多做家务,离婚时可以多分钱
解读:
女性一直是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全职家庭主妇,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为家庭的付出往往得不到另一半的认可,仰仗另一半收入生活,一旦离婚,因为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也很难争取到子女抚养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离婚时全职主妇才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废除了约定财产制的前提,全职主妇只要符合"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形,就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分的基础上,要求另一半给予额外补偿,争取小孩抚养权也更有优势。
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解读:
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多时候,因另一半不当消费或经营不善,夫或妻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负债",《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划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将"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列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4、婚内财产可分割,不离婚也能分财产
解读:
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往往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掌控财产的一方精于筹谋,久拖不离,隐匿、转移婚内财产,致使离婚析产时夫妻共同财产已所剩无几,或是对配偶父母的重大疾病不予救助时,配偶的权利应如何救济?
这两种情形,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时有发生,针对这两种特殊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作了相应规定:
《民法典》吸收了这条规定,赋予配偶在极端情况下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将有效维护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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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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