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黄某违法销售假“伟哥”的刑事案件,以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开始,被告人黄某在庐山市经营一家**保健品店,主要经营范围系食品销售。2022年4月,黄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一名妇女(身份信息不明)处购进标示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櫞酸西地那非片20盒用于销售。黄某以每盒35元的价格出售,案发前未售出,仅自用一盒。2022年5月27日,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黄某经营的店内货架上摆放了标称“万艾可”牌的枸櫞酸西地那非片19盒,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上述药品19盒。经鉴定,该枸櫞酸西地那非片系假药。
裁判结果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上所称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本案中,黄某销售的枸櫞酸西地那非片按西地那非计算,应为标示量的90%-110%,而经检验报告显示,其所销售的枸櫞酸西地那非片检验结果西地那非为80.1%,未达到规定标准,故认定为假药。另外,该药品说明书对主要成分描述不清,除西地那非外,其余成份也不明确,其安全性未经证实,可能对人体产生其他风险及危害。而且黄某所经营的保健品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对外销售药品。
药品与使用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识别能力,不要购买非正规药品,避免上当受骗甚至损伤身体。同时告诫各销售药品、保健品经营者,对于销售假药侵害消费者权益、威胁到公众生命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来源:庐山市法院 封面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