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03 1 总则 1.0.3 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1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 000 ~55 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 000 ~80 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 000 ~100 000辆; 2 一级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 000 ~30 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 000 ~55 000辆; 3 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5 000 ~10 000辆; 4 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三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 000 ~6 000辆; 5 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双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 000辆以下; 单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00辆以下。 1.0.4 各级公路设计交通量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与具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的设计交通量应按20年预测;具集散的一级公路、以及二级、三级公路的设计交通量应按15年预测;四级公路可根据实际确定。 2 设计交通量预测的起算年应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计划通车年。 3 设计交通量的预测应充分考虑走廊带范围内远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综合运输体系的影响。 1.0.5 公路等级选用的基本原则: 1 公路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公路功能、路网规划、交通量,并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区的综合运输体系、远期发展等,经论证后确定。 2 一条公路,可分段选用不同的公路等级或同一公路等级不同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但不同公路等级、设计速度、路基宽度间的衔接应协调,过渡应顺适。 3 预测的设计交通量介于一级公路与高速公路之间时,拟建公路为干线公路,宜选用高速公路;拟建公路为集散公路,宜选用一级公路。 4 干线公路宜选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路。 2 控制要素 2.0.1 公路设计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规定如表2.0.1。
表2.0.1 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2.0.2 交通量换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确定公路等级的各汽车代表车型和车辆折算系数规定如表2.0.2。 表2.0.2 各汽车代表车型与车辆折算系数 1 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设计交通量换算中按路侧干扰因素计。 2 一、二级公路上行驶的拖拉机按路侧干扰因素计。 三四级公路上行驶的拖拉机每辆折算为4辆小客车。 3 公路通行能力分析所要求的车辆折算系数应针对路段、交叉口等形式,按不同的地形条件和交通需求,采用相应的折算系数。 2.0.3 公路设计小时交通量宜采用年第30位小时交通量,也可根据公路功能采用当地的年第20~40位小时之间最为经济合理时位的小时交通量。 2.0.4 公路服务水平分为四级。各级公路设计采用的服务水平规定如表2.0.4。 表2.0.4 各级公路设计采用的服务水平 1 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可采用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2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分合流区段、匝道以及交织区段,可采用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2.0.5各级公路设计速度规定如表2.0.5。 表2.0.5 各级公路设计速度 1 高速公路特殊困难的局部路段,且因新建工程可能诱发工程地质病害时,经论证,该局部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60km/h,但长度不宜大于15km,或仅限于相邻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与其相邻的设计速度不应大于80km/h。 2 一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设计速度宜采用100km/h或80 km/h。 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根据混合交通量,平面交叉间距等因素,设计速度宜采用60 km/h或80 km/h。 3 二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设计速度宜采用80 km/h。 二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混合交通量较大、平面交叉间距较小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60 km/h。 二级公路位于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复杂的山区,经论证该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40 km/h。 2.0.6 高速公路设计路段不宜小于15km;一、二级公路设计路段不宜小于10km。
不同设计速度的设计路段间必须设置过渡段。
2.0.7 各级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1 当设置有加(减)速车道、紧急停车带、爬坡车道、慢车道、错车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2 八车道及八车道以上的高速公路(整体式),设置左侧硬路肩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3 桥梁、隧道设置检修道、人行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4 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5 检修道、人行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应为2.50m。
3 路线 3.0.1 一般规定 1 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等级及其功能,正确运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确保行驶安全、舒适。 2 确定路线走廊带应考虑走廊带内各种运输体系的分工与配合,据以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和提高公路总体综合效益。 3 公路选线必须由面到带、由带到线,在对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调查与勘察的基础上论证、确定路线方案。 4 路线线位应考虑同农田与水利建设、城市规划的配合,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自然保护区,保护环境且同当地景观相协调。 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做好总体设计,使各技术指标的设置与平、纵线形组合恰当,平面顺适,纵面均衡;各构造物的选型与布置合理、实用、经济。 3.0.2 车道宽度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3.0.2 车道宽度 注:高速公路为八车道,当设置左侧硬路肩时,内侧车道宽度可采用3.50m。 3.0.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各路段的车道数应根据设计交通量、采用的服务水平确定,当车道数为四车道以上时,应按双数增加。 3.0.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必须设置中间带。中间带由两条左侧路缘带和中央分隔带组成,其各部分宽度应附和表3.0.4规定。 表3.0.4 中间带宽度 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最小值为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的值。 3.0.5 路肩宽度应附和表3.0.5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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