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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雷锋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推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共青团江西省委、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爱心力量捐建“江西省雷锋基金”。该基金分为直管基金和共管基金。直管基金设在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由团省委直接管理;共管基金设在各个爱心企业,由企业与团省委共同管理,即各企业的雷锋子基金由企业负责筹集,公益项目由团省委与企业共同管理和实施。为使项目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雷锋基金项目资助原则
第二条 项目资助要体现激励、导向、助人、育人原则,帮助激励受助对象改变现状,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章 雷锋基金的筹措
第三条 直管基金由团省委、省青基会负责筹集;坚持为青少年服务的原则,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捐赠。
第四条 共管基金由各个爱心企业负责筹集;坚持“适度、量力、自愿”原则,积极贡献力量,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直管基金设立捐资专户。户名: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昌市叠山支行,帐号:191705976554。由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根据进帐单开具捐赠收据。
第四章 雷锋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家庭特别困难、无法筹措赴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因天灾、残疾、单亲、孤儿、大病等导致无法生活极其困难者.
第八条 因见义勇为等行为牺牲而导致家庭生活极度困难者,对其未成年子女等进行资助;对社会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资助。
第五章 雷锋基金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由待受助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团县委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出具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报团市委、市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到家庭所在地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者报团省委、省青基会讨论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雷锋基金实施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凡是申请直管基金资助的,经团省委、省青基会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实施项目讨论研究后确定资助对象及标准。凡是申请共管基金资助的,或由爱心企业计划实施的公益项目的应由企业与团省委共同协商资助对象及标准,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实施。
第十四条 经直管基金资助的项目须经团省委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实施;经共管基金资助的项目须经企业负责人与团省委领导共同签字同意后执行;后者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及时有效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可以先电话沟通协商,后补审批签字手续。
第七章 雷锋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雷锋基金严禁弄虚作假哄骗资金,一经查出,追回补助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指定用途的善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雷锋基金运作公开透明,严禁挪作他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情况、使用情况和审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团省委、省青基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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