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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公共设施 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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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09: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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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服务创建省级文明县城,7月10号, 县公安局南康镇派出所对一名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者进行刑拘。

6月24日零时30分左右,陶某因醉酒途经迎春北路同人驾校路段,故意破坏两套盆景设施,造成极坏影响,公安系统通过监控录像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者进行了抓获并进行刑拘。

当前,全县上下正在争创省级文明县城,爱护公共设施和一花一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希望广大市民以此为鉴,自觉维护好公共设施,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做美星子做出应有贡献。

信息来源:县电视台   作者:夏雪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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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09: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醉酒状态刑事拘留?感觉有点过重了  。赔钱教育就好。最不济来个行政拘留。不过我对具体的法律规范不清楚,有法律依据的话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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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23:57: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小彬熊 发表于 2015-7-15 09:26
醉酒状态刑事拘留?感觉有点过重了  。赔钱教育就好。最不济来个行政拘留。不过我对具体的法律规范不清楚 ...

有道理,官员的官威好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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