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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就业局获悉,我省印发了《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资金支出范围和补贴标准。其中,城乡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天30元;工业园区企业每吸纳1名城乡贫困劳动力,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 补助资金分类
分为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据介绍,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等;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职业培训补贴 根据培训工种等级补贴300元~6000元 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培训项目等内容在300元至6000元每人范围以内确定。城乡贫困劳动力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上浮10%和20%。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政策不可叠加享受,最高上浮20%。 城乡贫困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生活费补贴随职业培训补贴一并申请,自然年度内每人可享受一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院校学生通过鉴定 补助鉴定收费标准70%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和职业院校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给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20元每人。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产业中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90%给予补助。 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不超实际缴费三分之二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在工业园就业的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不超过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龄为准)。 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高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以及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留用人员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期综合保险据实给予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补助200万元 重点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等。对每年新认定和通过复核的江西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补助100万元。对推选获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一次性求职补贴 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补贴1000元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1000元;对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城乡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城乡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求职就业,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5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对深度贫困村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6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4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5000元 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本省初次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在本省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工业园区企业每吸纳1名城乡贫困劳动力补贴1000元 对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就业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基地,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其就业年度内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对在深度贫困村建设的就业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基地按年给予2000元补贴。工业园区企业每吸纳1名城乡贫困劳动力,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自然年度内每人可补贴一次。 编辑 | 小鱼
审稿 | 飞飞 图文来源 | 江西晨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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