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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补贴实施细则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老龄办关于转发《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九民字〔2018〕183 号)、《九江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4〕11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庐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补贴适度的原则,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庐山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庐山市户籍的年满 60周岁及以上、按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01-2013)日常生活活动分级评定为2-3级(含2级)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 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三、申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老年人补贴的需填写《庐山市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 乡镇(场、处)评估。乡镇(场、处)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对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对象,按照《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表》对申请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 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资金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 7 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原因。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市民政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批准当月计发补贴。 四、补贴对象管理 (一)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年进行一次复查。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 1.户籍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2.补贴对象死亡的; 3.补贴对象受到刑事处罚的;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二)建立补贴对象档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市民政、乡镇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五、监督管理 (一)从事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审批和发放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补贴手续的; 3.T·W、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二)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 2019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庐山市民政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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