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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KTV寻衅滋事 行政拘留+民事赔偿
行政拘留是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惩罚,民事赔偿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补偿,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后,还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KTV服务员提起的健康权纠纷。 原告张某(女)系某KTV服务员,2019年4月,被告李某(男)来到该KTV消费,原告在包厢内正常服务,被告李某醉酒后对原告行为不检,原告推开被告李某,李某感到在朋友面前没了面子,遂恼羞成怒拿起啤酒瓶砸向原告,导致原告头部受伤。KTV其他服务员立即报警,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被告李某因寻衅滋事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原告伤愈后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误工期30天、护理期10天、营养期10天,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以自己已经受到拘留为由不予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000余元。 庐山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组织双方调解,原告主动将赔偿金额减至8000元,被告经承办法官释法后,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应当为自己鲁莽行为承担责任,且向原告郑重道歉,当庭支付原告赔偿金8000元。
编辑 | 小鱼
审稿 | 飞飞 来源 | 江西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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