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尚庐山(原星子网)

查看: 2778|回复: 1
收起左侧

切莫害人害己!九江警方查处多辆私自往返湖北疫区的私家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2-25 13: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近期,九江市部分车辆私自前往湖北等重点地区接送人员,加大了疫情输入、扩散风险。2月21日,九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通告如下:

一、九江市车辆不得擅自前往湖北等重点地区接送人员;确需前往的,事前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列明接送对象的数量及详细身份信息,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核后报所属县(市、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

二、经批准,往返湖北等重点地区的车辆返程后,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严格落实人员隔离医学观察、车辆消毒等防控措施。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前往湖北等重点地区接送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接送对象中有属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咳嗽等症状患者,确诊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等“四类人员”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微信图片_20200225133918.jpg 微信图片_20200225133951.jpg
浔阳公安对前往湖北地区的私家车严格管理
        针对目前的防控形势,浔阳警方将对离省通道、交通路口等地增设民警,加强对进入湖北省车辆的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湖北省接送人员,如发现违反规定者,将按照《通告》要求移送卫健部门,由卫健部门视情况送至医学观测点进行医学隔离观察,非法营运的私家车主在解除14天的隔离观察后还将继续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2月21日至23日,浔阳警方共查处擅自往返湖北私家车10辆,两人被移送观测点自费医学隔离观察,其他人员均交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020年2月21日,浔阳警方查获一辆私家车主王某(男,30岁,九江人),王某受朋友所托,私自驾车前往湖北省黄梅县龙岗湖附近接送两名朋友来九江上班,到达九江后发现九江公司还没复工,王某又将朋友送回龙岗湖,王某在返回九江时被浔阳公安查获,王某在被询问过程中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自己私自出入疫区的行为感到后怕。王某因为密切接触疫区乘客,无法排除感染的可能,根据《通告》要求,王某被浔阳区卫健委送至浔阳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测点进行为期14天的医学隔离,且自行承担所有隔离费用。
微信图片_20200225133914.jpg
浔阳区出现多辆“黑的”司机私自前往湖北
微信图片_20200225133911.jpg
        根据九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九江市所有私家车都禁止私自前往湖北疫区。但是,少数私家车主对《通告》置若罔闻,甚至充当"黑的"司机发黑心财。
        近日,据群众举报在火车站附近有私家车以“黑的”非法运营的形式运送湖北籍乘客返回湖北,从中收取高昂车费,这些“黑的”司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九江地区的防疫形势,且有损乘客的人身安全及利益。为坚决杜绝此类现象,浔阳区公安分局部署民警查处多起“黑的”私自运送乘客的行为。
微信图片_20200225133907.jpg

        2月21日,浔阳区公安分局有组织犯罪中队在火车站附近查获一辆非法营运的“黑的”司机郭某(男,40岁,九江人),郭某交代自己多次在火车站附近寻觅湖北乘客,待凑齐一车人时,以高价车费的要求将乘客送至湖北省各地,再从原路返回九江,分局民警将郭某移送至浔阳区卫健委处理,因郭某多次往返湖北、江西两地,密切接触疫区乘客,无法排除感染的可能,浔阳区卫健委根据《通告》要求,将郭某移送至浔阳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测点进行为期14天的医学隔离,并且自行承担所有的隔离费用。
微信图片_20200225133904.jpg 微信图片_20200225133902.jpg
        2月22日,浔阳区公安分局又在火车站附近查获一辆私自往返湖北的非法营运“黑的”司机张某(男,25岁,九江市开发区人),张某交代因为这个时候没有出租车或班车去湖北,而自己在火车站可以拉到不少返回湖北的乘客,从中收取高昂的车费,所以心存侥幸的多次将乘客送至湖北武穴、黄梅、蕲春等地。因张某家住八里湖新区,浔阳警方将张某移送新区九龙派出所处理。

微信图片_20200225133859.jpg
此时正是防控疫情的关键时刻!
切不可掉以轻心,
切不可因小失大,
所有私家车主必须坚守住自己的底线,
在疫情当前,
千万不要害人害己!

来源: 庐山之星

临渊羡鱼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本站法律顾问:易胜华律师|手机版|小黑屋| 尚庐山(原星子网)

备案报警 赣公网安备 36042702000120号

备案报警

Powered by Discuz! X3.4( 赣ICP备16012230号-1 )

公司名称: 庐山市尚庐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南康镇天湖壹号5号楼C-201至C-206店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