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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老赖财产都转给配偶了,能申请法院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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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5 09:20: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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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律师刘娟

21小时前·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字数:1311字;阅读时长:3分钟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老赖”的花招可谓层出不穷,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便是常见的一招。笔者承办的案件中,就有这样一个老赖,歪心思特别多,在知道自己理亏肯定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竟然通过一纸“离婚协议”,把所有的财产都转给了妻子。


结果进入执行程序后,老赖一穷二白,债权人愁得头发变白。这种时候,如果债权人发现老赖有离婚转移财产的恶意行为,就会赶紧找法院追加老赖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但从结果上看,要想让法院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基本不可能。


前几天,北京市二中院开了一场“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的新闻通报会,会上就明确说了:“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可这是为什么呢?“老赖”紧急向配偶转移财产这一行为这么恶劣,法院怎么能放任不管呢?


其实,并不是法院不管,只是这事儿不能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管。首先,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如果在诉讼中明确债务人只是夫妻中的一方,那债务人的配偶就没有跟着一起还债的义务。正所谓谁欠钱谁还钱,法治社会肯定不能“株连无辜”。


其次,“强制执行”是非常严厉的措施,人民法院要“强制执行”某个人,必须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才可以,这样严格的规定也有利于保护我们老百姓的权利。


但如果法院通过执行程序追加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话,相当于这个案外人没经过诉讼阶段就被法院“定”了要担责,其民事实体和程序权利都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的职权就必须要限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内,而且这个追加范围还不能大。


明确了上面这一点后,我们再继续看有关“追加被执行人”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的第20点中提到:“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这条规定要是不仔细看,很容易误以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通过离婚析产……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是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但实际上,从法院裁判意见来看,这条“并未增设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该条不能作为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直接依据。”


而查阅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后您会发现,根本就没有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直接规定。


看到这,您肯定就明白为什么“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基本都会被法院驳回了,当然您也肯定会问,有什么别的办法吗?


当然有。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您可以以被执行人的配偶拥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即使已经离婚),书面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而一旦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了,相信被执行人的配偶也坐不住,很大可能会提出“执行异议”(其实有的老赖就是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这个理由来提执行异议,企图能够中止执行)。


但基本上也会被法院裁定驳回,这时候就可以倒逼被执行人的配偶对归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主张,但如果被执行人配偶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便会直接执行该部分财产,也就不需要追加被执行人了。


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也正是应用上述方式,有效的帮助申请执行人,追回了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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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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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5 19:56: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太难了,我家的也是一样要债难,十几年了,老赖提前退路全弄好了,夫妻协议离婚,财产房产全部转移到丈夫(黄某,原农业银行温泉主任)和儿子那,自己躲外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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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5 20:54: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哎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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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5 21:43: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没心思的时候怎么样才能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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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5 21:54: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通过法律手段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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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6 07:18: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看这个就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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