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台讯(九江广电全媒体记者 桂训炜 通讯员 彭瑶瑜)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4月1日起,我省将对2018年1月起执行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各类区域工资平均增幅10%左右。
根据政策,我市的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开区四个县(市、区)被划分为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80元提高至17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17.3元;其余12个县(市、区)为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70元/月提高至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16.1元
新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11次调整。
(来源:九江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