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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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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5 18: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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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医保待遇,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4月2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我市按照全省统一的要求对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政策作出调整,新调整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日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补缴政策按原规定执行。今年1月1日之后,相关政策则以新调整为准。
1、在职职工企业缴费费率降低
对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而言,参保缴费方面,缴费基数不变,仍为: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
为了降低企业成本,缴费费率方面,用人单位由原8%降至6.8%(含生育保险费率0.8%)。同时,对用人单位也不再实行统筹补差缴费。
职工个人仍为2%(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按月缴纳。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改变
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而言,缴费基数按全省统一政策调整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按全省统一政策调整为8.8%(含生育保险费0.8%),正常享有个人账户,按年缴纳。
原参加“单建统筹”住院医疗保险的,仍可继续选择参加“单建统筹”住院医疗保险,按6.8%费率缴费(含生育保险费0.8%),退休之前不享有个人账户,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之后享有个人账户。
“以前的缴费基数是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7%(含生育1%),不享受个人账户,退休后每年划入一次性门诊补贴300元。”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说,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改变,主要是落实全省统一规定,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提高的同时,待遇也同步提高了,“如果选择8.8%缴费,退休前和办理退休手续后均享有个人账户;若延续“单建统筹”模式仍选择按6.8%缴费,退休前不划入个人账户,办理退休手续后享有个人账户。”
另据了解,2021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的“单建统筹”模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今年3月1日起也享有了个人账户,以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划入基数按3.5%比例按月划入。
3、大病保险缴纳标准改变
从前,大病保险缴纳标准为大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现在,大病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人数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之积确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
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0.3%、在职职工0.2%,灵活就业人员0.5%,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下同)0.2%。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缴费方式不变,仍按月缴纳(职工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按年缴纳,可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
4、缴费年限、补缴标准有变化
原来的缴费年限要“连续参保缴费”的规定已不再要求。原来的实际缴费年限要在九江市内参保缴费满15年规定,也由九江市内参保缴费扩大至江西省内各地参保缴费的年限。即: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省内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视同缴费年限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另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可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8%的费率,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趸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一次性趸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后,办理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
5、个人账户划入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比例
根据全省统一政策,计划将现行划入比例(职工3.5%,退休人员5%)分三年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的划入比例(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2.9%,退休人员3.5%),即: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2022年、2023年的划入比例分别为:3.3%、3.1%、2.9%,退休人员2021年、2022年、2023年的划入比例分别为:4.5%、4%、3.5%。
6、住院起付线适度调整
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降低,二、三级医疗机构提高,与全省统一。年度内第一至第四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均为200元起付,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500元起付、二次住院400元起付、三次住院300元起付、四次住院200元起付,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800元起付、二次住院700元起付、三次住院600元起付、四次住院500元起付;第五次及以上住院,各级医疗机构均为0起付。
同时,考虑到精神病和恶性肿瘤的病情特点,起付线标准放宽。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
7、报销封顶线大幅提高
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90%。
报销封顶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由原6万元提高至10万元,大病保险报销封顶线由原19万元提高至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合计报销封顶由原2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8、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
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执行统筹地区同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规定办理了省内、跨省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负担比例统一为1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内其它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外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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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九江报业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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