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
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通过缜密侦察
在星子镇查处一起环保违法案件
并于7月2日依法对该石材厂做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
罚款10万元的处理决定
经查,星子该石材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缓慢;车辆冲洗平台建成未使用,厂区雨污分流不规范,水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不到位,导致含泥土的雨水混合排入叶家垅水库,造成水质环境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8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下达了《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庐环罚告字(2021) 7号),告知该厂陈述申辩权。该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同时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经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核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1三十九条之规定。
来源:庐山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