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庐山市检察院根据相关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受理了庐山风景名胜区周边县市几起非法狩猎案。
上述案件,均是嫌疑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中,有的使用弓弩射击斑鸠,有的铺设电网或利用猎犬猎捕野猪。由于斑鸠、野猪等野生动物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即使是打一只斑鸠,也可能构成违法。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庐山风景名胜区是重点旅游及自然资源保护区,区域内均是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庐山风景名胜区周边不能捕杀、购买、消费野生动物,望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庐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