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防止大气污染,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等)。现就做好我镇野外焚烧工作通告如下:
1、严禁野外焚烧秸秆。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防止因焚烧秸秆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和森林防火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在全镇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焚烧农作物秸秆。
2、加大巡查禁烧力度。切实加强对野外秸秆禁烧工作的管理责任,互相宣传、互相监督、互相管理,实行野外防火巡查制度。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并在全镇范围内严厉查处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等)焚烧行为。
3、加大焚烧惩处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焚烧秸秆活动的,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重大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全面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
举报电话:0792-2669970
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实现综合利用。
庐山市南康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