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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公安厅交管局统一部署,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持续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
本次重点曝光2021年9月的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风险运输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简称“五大曝光”)。
突出违法车辆
风险运输企业
事故多发点段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案件过程:2021年9月1日7时20分许,舒某驾驶赣M827**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省道305线沿杨九线向扬州乡邢庄镇方向行驶,在过减速带时车斗后门震开后旋转,击中对向行驶的由杨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致杨某头部受伤。
事故分析情况:经查,当事人舒某未将车斗后门关好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未购买保险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承担了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案件过程:2021年9月12日14时55分许,冷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宁红大道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宁红大道南桥加油站左转进入南桥加油站时,与宁红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内自西向东由何某驾驶的九江临时L64**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冷某、何某、刘某受伤。
事故分析情况:经查,冷某在驾驶证吊销后仍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驶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进出道路时,应当让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均因没有戴头盔,导致头部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九江交警提示广大两轮车驾驶员,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骑车出行务必佩带好安全头盔。
宣传警示曝光行动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宣传的教育作用、曝光的警示作用、舆论的倒逼作用,努力实现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明显上升、重点人群点对点到达率明显上升,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同时,九江公安交警也将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及时跟踪问题整改,跟进公布最新进展,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总目标,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有序。来源:九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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