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庐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持续曝光酒驾醉驾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以此为警示,切实提高知法守法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安全法律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事故案例
事故概况:2021年9月14日14时30分许,张某平醉酒后驾驶赣G1G**2号小型轿车沿鄱阳湖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斜川公园路段时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赣GH2**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平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平驾驶赣G1G**2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当其逃离至鄱阳湖西大道与G532国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张某平醉酒后驾驶赣G1G**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鄱阳湖西大道斜川公园路段时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赣GH2**1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平驾驶赣G1G**2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交警温馨提示:饮酒会导致反应迟钝、行动迟缓,控制车辆能力下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代价惨痛!请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确保出行安全文明!
来源庐山市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