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庐山市人民法院温泉法庭
审理了一起特殊的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庐山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庐山市温泉镇某酒店门口,原告张某自己驾驶的赣G*****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行使过程中自燃,民警到达现场后,配合消防人员将火扑灭。庐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同时接到报警并出动2辆消防车赶往现场扑灭火灾,无人员伤亡。事故车辆所有人原告张某为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未投保附加自燃损失险。同时原告张某签名的投保人声明,注明: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已加粗)。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的赔付义务,原告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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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经一审庐山市法院及二审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对于合同中“火灾”及“自燃”的释义,保险条款释义部分已作了明确,根据庐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证明,未认定案涉车辆起火原因,根据《接处警登记表》记载和现场照片可以认定案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系车辆本身原因而并非存在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发。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在电子保单上已作出足以引发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原告张某已在投保单上确认投保的险种,其并未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对其免责条款已尽到说明义务,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请,二审维持了原判。
注释:“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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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险即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它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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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条款,自燃是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都会在保单中注明。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燃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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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改革后,自燃险、不计免赔险、玻璃险、找不到第三方险等七个附加险一同纳入到了“车损险”中一同购买,恰好可以防止车主搞不清楚,哪些可以赔,哪些不可以赔。年龄超过8年和线路改装过的车辆属于高危车,建议考虑投保该险种。另外,一旦爱车自燃,您应在第一时间与交警、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来源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