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法院近期宣判了两起妨碍司法案件,被告人李某为亲戚顶罪,以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曾某为亲戚作伪证,以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和曾某夫妻两人双双获刑。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黄某(已判刑)以48000元购得庐山市某村的一块山林,2020年12月初,黄某在未取得林业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找来砍树工人柯某等人对山林树木进行非法砍伐并运输下山贩卖获利。
2020年12月该滥伐林木犯罪事实被庐山市林业局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2021年3月初,黄某找到其姨父李某,劝说其为自己顶罪,李某同意后,黄某又找到其姨妈曾某(李某妻子)及柯某,就承包山林的负责人、视察砍树进度、支付工资的问题进行串供,让李某、曾某、柯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将滥伐林木责任全部推给李某。公安机关根据三人提供的虚假证言,对李某、黄某涉嫌滥伐林木案立案。2021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将李某、黄某涉嫌滥伐林木案移送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李某供述其未参与滥伐林木,此前的虚假供述系为黄某顶罪,曾某、柯某亦向公安机关交代此前提供的系虚假证言的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明知黄某是犯罪的人,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并且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遂以包庇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曾某、柯某在黄某涉嫌滥伐林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妨碍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本院遂以伪证罪,判处曾某、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亲亲相隐”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儒家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论说,在汉代,亲亲相隐制度被确定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奉行了几千年的法律制度和伦理原则。中国现行刑法没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虽然亲戚之间应该相互扶持,但更要相互提醒,严守法律的底线。当发现亲友有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引导、规劝其向公安机关自首,不要自作聪明“帮助”他人,以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