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京港高速铁路九江至南昌段庐山市境内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完善国家和区域高速铁路网络,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构建京港高速铁路通道,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新建京港高速铁路九江至南昌段庐山市境内项目建设,确保房屋征收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建京港高速铁路九江至南昌段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庐山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庐山市自然资源局、庐山市住建局
征收实施单位:温泉镇人民政府、横塘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新建京港高速铁路九江至南昌段庐山市范围内
(以规划批准红线为准)
三、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
四、补偿安置方式及办法
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三)还地自建。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的私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无手续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使用面积按耕地征收价补偿。
(二)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
城市规划区边界的被征收户安置在高铁新区安置房。
2.安置楼结构:框架
3.安置楼户型
以高铁新区安置房建成户型为准
4.楼层差价
多层的:选择住宅第一层的不找差,第二层及第三层的均需交纳50元/㎡差价款,第四层的交纳40元/㎡差价款,第五层的可获得40元/㎡差价款,第六层(顶层)的可获得100元/㎡差价款。
高层的:采用“三个三分之一”的方式,依照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楼层差价:下面三分之一楼层,依照楼层由上至下,每降低一层获得楼层差20元 /㎡;中间三分之一楼层和顶层不补差价;上面三分之一楼层,依照楼层由下至上,每增加一层支付楼层差20元/㎡;对不能三等分的楼层数(顶层除外),下面三分之一和上面三分之一楼层数相同,中间三分之一楼层多一层或少一层。
5.房屋结构找差
框架—砖混100元/㎡
砖混—砖木120元/㎡
砖木—土木200元/㎡
6.正屋为还房面积。
7.对被征收房屋,实行1∶1还房(即“征1㎡还1㎡安置房”)找结构差、楼层差,不找成新差。
8.被征收入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就近面积套户型的原则,还房面积大于被征收面积10㎡以内按安置房成本优惠价购买,10㎡以上20㎡以内的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优惠价购买。
9.集体土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面积剔除安置房土地分割总面积后剩余面积按耕地征收价给予货币补偿。
10.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征收,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0㎡的可增补到40㎡,增补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优惠价购买。待项目扫尾时,由项目办组织相关人员对人均不足40㎡补足40㎡的被征收入进行核实,实行统一安置。
安置人口认定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止,认定条件如下:
①年龄在60周岁以下;
②有正房征收的村民且户口在册人员;
③在校大中专生和未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谋职业大中专生及现役军人和劳教人员;
④独生子女按两个计算;
⑤家庭人口不足三人的按三人计算;
⑥属非农业人口且不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计入安置人口。
11.被征收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征收协议签订先后顺序选房。选择高层的具有两套以上选房资格的安置户应在不同的楼层一次性选定。
(三)还地自建
1.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收户可以选择本自然村庄就近还地自建。
2.房屋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成新、建筑面积及装饰装修等因素按评估价确定补偿价值。
3.土地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除置换安置宅基地剩余部分,按征地价格给予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实行拆一栋还一栋。 5.被征收户还地自建安置在各自然村庄,实行一户一宅。
6.被征收对象符合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审批条件的一栋多户安置户,经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安置户宅基地用地由被征收入按照土地成本价购买,建设周期为一年。由镇自然资源所和村委会现场放线后,方可建设。超过建设周期未建房屋的,退回土地款、收回宅基地。
7.征收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户口在册人员,均为一栋多户征收安置对象:
(1)有户主未分开但持有合法婚姻者;
(2)与户主未分开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男性公民(至2022年4月20日止)
(3)纯女户家庭中与户主未分开的年满18周岁的一名女性公民。
8.先签订协议并腾空交钥匙者优先择地。
五、不同类型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改非住宅:征收依法登记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入改变了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仍按照原房屋登记性质给予补偿。
以该房屋注册地址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具有税务核定凭证且该房屋征收公告时实际已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现在仍在经营的商业店铺,经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对实际经营部分在原房屋登记性质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营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该部分面积,属国有土地上的按原房屋登记性质、用途评估价格50%进行补偿。对认定结果和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征收单位办公用房和仓库、生产用房、宗族祖堂、构筑物、附属物等非住宅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六、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的认定
(一)对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土地权属性质以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记载为准,无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被征收入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由自然资源局对被征收入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
七、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吻合,以及无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其建筑面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公司按国家规定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实地测量。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入采取协商一致原则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票选过半决定或采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九、优惠政策
对于下肢残疾(或盲人)或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的被征收入,选择产权调换的,由个人申请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在第一个月内签订合同的可以优先选择第一层安置。
十、违法违规建筑
违法违规建筑不予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依照有关法规强制拆除。
十一、奖励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支付其半年的过渡费基础上,按正房征收面积200元/㎡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或还地自建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正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二)逾期签订协议或腾空交房的取消奖励。
(三)被征收入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结算奖励资金。
十二、其它补偿
(一)过渡期限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以栋为计算单位,正房按面积给予6.5元/月/㎡补偿,正房面积不足100㎡的按650元/月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费计算起止时间为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起至安置房竣工通知交钥匙止,另再多补六个月。过渡期限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为36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按1.5倍支付,逾期12个月按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3.选择还地自建的,过渡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
(二)搬迁费
被征收入搬迁费按房屋正房面积8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按栋计算),超出面积部分按实际面积计算,均按2次计算。
十三、资金管理及支付、结算办法
(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将补偿资金存入设立的专门账户。
(二)补偿资金付款(结算)方式,由指挥部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入,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项目办按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结清差价款,领取安置房钥匙。
十四、产权办理及注销办法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实施单位协同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原证件。
十五、其它事项
(一)对征收范围内依法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树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二)在确定征收范围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现状进行保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认定。
(三)被征收入腾空的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作补偿的门窗及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入承担一切责任。
(四)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等,要进行拍照或摄像留存,实行痕迹管理。
(五)已征收房屋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拆除。
十六、组织领导
成立新建京港高速铁路九江至南昌段庐山市境内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相关单位人员集中办公。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政府相关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
新建京港高速铁路九江至南昌段
庐山市境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
来源:庐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