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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
今年6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在森林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基础上,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的立法空白,将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湿地定义: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保护原则: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湿地保护与利用 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头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顷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 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珍爱湿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图片来源:空中看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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