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要从2019年讲起,当时蔡某将自己产权的蓝湾名都的商铺租给了一个客户。蔡某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由客户支付”。
到了2022年8月的时候,蓝湾名都物业公司起诉蔡某,“要求蔡某立即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的物业费2981元”。
当事双方为此事争持不下,于近期到庐山市多元调解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蔡某认为:他与租户签订的合同中有明文约定物业费由客户支付,物业公司没有上门收取或没有收取到,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他有理由拒付物业费。
调解员在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对蔡某进行细致疏导,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蔡某与商户签订的合同和蔡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都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这两个合同是不能相互对抗的两个法律关系。鉴于此,调解员还对蔡某进行了司法解释:
1、法律规定,物业费的相对人是业主而不是第三人。
2、蔡某与租户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是蔡某与租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租户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如果租户向物业公司交了物业费,从本质上来说,是租户代表你向物业公司交了物业管理费,而不是租户交了物业管理费。如果租户没有代蔡某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起诉蔡某是没有问题的。
4、起诉后,法院的判决一定是不利蔡某;如果蔡某仍不执行,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最后,蔡某惧于法律的威严,在多元中心调解员的调解下,迅速交了物业管理费,一场纠纷在法律的基础上得以完全解决。
来源庐山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