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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公安厅交管局统一部署,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持继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本次重点曝光今年以来的风险运输企业、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和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风险运输企业 事故多发点段 终生禁驾名单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案件过程: 2022年7月13日17时17分许,曾某平驾驶赣GN030**号电动自行车,在彭泽县东升镇郭桥村中心幼儿园路口与韩某军驾驶的赣G08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曾某平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分析情况: 经查,在本次事故中,曾某平驾驶非机动车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当事人韩某军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未减速,同时未尽到驾驶员行车时须高度注意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的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之规定,是形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事故双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二】 案件过程: 2022年1月19日16时13分许,徐某华驾驶赣07510**号变形拖拉机在修水县东港乡桂坳村十七组“T”形路口与樊某义驾驶的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坏,樊某义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分析情况: 经查,在本次事故中,当事人徐某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超过核定质量且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规定,是形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当事人樊某义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形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事故双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 上述两起事故均存在非机动车违反先行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在视线不好的道路上行驶时务必控制车速,需要格外谨慎驾驶;在遇到农村道路崎岖、隐患多等复杂路况时,注意观察路口情况,真正做到“知危险、会避险”;最后,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宣传警示曝光行动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宣传的教育作用、曝光的警示作用、舆论的倒逼作用,努力实现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明显上升、重点人群点对点到达率明显上升,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同时,九江公安交警也将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及时跟踪问题整改,跟进公布最新进展,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总目标,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来源九江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