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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驻庐山市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室调解了一件房屋租赁纠纷。2021年6月程某通过中介租用了张某一套房子,合同约定:程某交押金1000元,房间内设施如有损坏,修复即可,若无法修复,折价赔偿,租期一年。2022年6月合同到期,程某请张某查验收房,因张某手头有事,没有及时到达。第二天张某提出租赁期间房间少了窗帘、电脑显示屏,且墙壁上有很多涂鸦,因此提出要扣减保证押金,因而与程某发生纠纷。 程某认为:租赁期间,早出晚归,根本没有看见张某所说的窗帘,自己作为一个成年人,更不可能在墙壁上乱涂乱画。至于说少了一块电脑显示屏,可能是中介拿了,可以帮助张某把电脑屏拿回来,扣减保证金不合理,要求全额退回。张某认为:少了两块窗帘是千真万确的事实,墙壁上的涂鸦,可以到现场查验,电脑显示屏应该由程某负责追回。根据合同扣减保证金合情合理合法。 调解员到现场查验,发现窗帘少了两块,电脑显示屏不见,墙壁上确有涂鸦,但是否是程某所为,由于证据不足,难以确定。此纠纷各执一词,难以分辨。因此,调解员建议:在保证金内扣减400元,作为程某对张某房屋设施损坏的补偿,其余600元张某应退给程某。最终,双方都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 2022年11月21日,程某把电脑显示屏从中介处追回放在调解室。由于张某从事服装加工,下班时间晚,调解员遂一直等候张某来取。当张某拿到电脑显示屏时连声感谢,并将600元如数退回。 近年来,我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把群众的小事当成自己的大事,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把温暖送到了群众心坎上,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有效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来源:庐山市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