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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在被告王某确实违约情况下,组织双方调解,劝说原告张某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最终促成和解。 原来,被告王某为经营服装店在2020年11月与原告张某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年一付。因疫情影响,生意不景气,王某在经营服装店两年后呈亏损状态,便与张某协商减免租金事宜,但张某执意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无奈,王某只能在今年提出退租,闭店结业。但合同约定的租期未到,王某提前退租,确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张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违约金。 被告提出经营亏损系受疫情影响,但其制作营业期间利润表,尚不足以证明其亏损是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诚然,疫情对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被告如约支付两年租金,未拖欠租金,并且在第三年交付租金期限前告知原告不再续租,尽可能避免给原告造成损失,此时原告仍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有违相关扶持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的诉请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在承办法官向原告张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后,原告也体谅到对方的难处,不再要求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也自知理亏,同意承担部分责任。原、被告在我院组织调解下,就违约责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我院在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中,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做到有法必依的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庐山市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