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盔一带
安全常在
头盔不戴,安全何来?
摩托车、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不像轿车一样有防护措施
一旦发生事故
人便会直接发生碰撞
而头部是人体最为脆弱的部位
这关键时刻就需要“它”
——安全头盔,来作出保护
无论何时
乘骑电动车、摩托车
都要自觉戴好安全头盔
千万不要让他们成为摆设
今天
庐山市交警继续曝光
一批不戴安全头盔的“骑士”
2022年11月18日10时23分许,当事人查某金(男,身份证号:360427196611****14),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秀峰大道山水阳光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1月18日10时23分许,当事人刘某金(男,身份证号:360427198810****1X),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秀峰大道山水阳光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1月18日10时23分许,当事人姜某花(女,身份证号:360427198203****2X),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秀峰大道山水阳光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1月21日14时38分许,当事人程某霞(女,身份证号:360427198611****22),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秀峰大道山水阳光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1月21日14时45分许,当事人万某春(男,身份证号:360427195512****12),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秀峰大道山水阳光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1月21日14时47分许,当事人曾某磙(男,身份证号:360427197809****14),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秀峰大道山水阳光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1月23日09时42分许,当事人刘某娇(女,身份证号:360427197901****21),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白鹿大道五柳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头”等大事,莫开玩笑!
安全头盔并非摆设装饰
不仅要戴上,更要戴好!
来源庐山市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