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害损毁需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③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④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及拆旧异地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二)村组审查。农户所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查结果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级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后,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各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批表》签署审批意见。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汇总后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庐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2、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
4.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原用地批准书失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提出验收意见。
5.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类存档并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
四、县级备案。乡(镇)每月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联)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来源温泉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