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蛟塘法庭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我院依据新规向当事人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件详情
张某因感情不和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在诉请中未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为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该案承办法官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要求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财产申报要求
根据申报令要求,当事人需申报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补贴、房产、车辆、存款、股票、股权、投资型保险、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以及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不动产等。若故意隐匿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伪造债权债务的,法院将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如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也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全面、准确地查清夫妻共同财产是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难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敦促当事人积极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法院查实当事人财产状况,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