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
庐阳国际商场安保人员 万金山
面对火情 沉着冷静
迅速跑向最近的消防栓
凭借消防知识和技能
扑灭火情!
SAFE
消防安全
近日,庐阳国际商场旁一路之隔的居民住房突发火情,现场浓烟滚滚,火势十分凶猛,而且着火点附近就是变压器箱,一旦火势蔓延开来,将极大的影响周边群众安全。
正在商场附近巡逻的安保人员万金山发现火情后,第一时间拨打了火警电话,同时不顾个人安危,立即跑向距离最近的消防栓,凭借着消防安全培训上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迅速连接好水管,万金山在同事的配合下,扛起水枪,直奔着火点,直至将火情完全扑灭。
庐阳国际商场安保人员万金山说:“知道这个火情后,我们第一时间就赶到这里,看到火势比较大,随即我就把灭火器放下,因为我们以前通过培训掌握了一定的救火能力,我就把水带接好,及时的把火扑灭了。南边就是变压器一旦火势扩大将对我们造成极大的损失。”
到达现场的消防人员,在了解完相关情况后,对“平民英雄”万金山竖起了大拇指,并由衷地称赞。
庐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宣教站宣教员汪钰茜说:“在我们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候,火势已经完全扑灭。每年我们都会对重点单位进行一警六员实训实操等宣传工作,增强他们的消防安全知识,减少损失。”
接下来,庐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将持续开展对人民群众防火安全培训,全力保障群众财产安全。
防火小知识
春天来临,天干物燥,防火形势严峻。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森林火灾系人为因素引发,随手丢弃的一个烟头、焚烧杂草的火焰、祭祀烧纸的飞火等都可导致我们身边绿色山林消失消亡。
01
“十不准”
在重点防火期间,要遵守:
★ 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
★ 不准上坟烧纸、烧香
★ 不准燃放鞭炮、放孔明灯;
★ 不准吸烟,乱扔烟头;
★ 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
★ 不准点火把照明;
★ 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独自进入林区;
★ 不准见火不报;
★ 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
★ 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喇叭、摄像头。
02
以案释法,引以为戒
1.焚烧荒草引发森林火灾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杜某到栖霞市某村后面“北洼”处整地,因地里全是荒草不好收拾,杜某遂用打火机将荒草点燃,由于风势较大,致使火势向东面的山上迅速蔓延,引发火灾。经栖霞市林业局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1.4公顷。烧死烧伤松树45800株,烧伤刺槐3900株,烧伤麻栎幼树21450株,经济损失共计150.08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过失引发火灾,使公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杜某因其犯罪行为给栖霞市国有牙山林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杜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被告人杜某赔偿栖霞市国有牙山林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这场大火的发生,仅仅是被告人点草烧荒的一个简单动作,不仅导致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面临着150万元的“天价”赔偿。
2.祭祀烧纸引发森林火灾
2019年清明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莱州市某村坟地上坟时,将已经在家中燃烧过的烧纸纸灰倒在坟前,纸灰火星引燃杂草,李某某等人救火但因火势太大未能扑灭,导致该村坟地周围及相邻村庄山上的松树等树木烧毁。经有关部门实地测绘,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过火面积达55.59亩,该勘测范围内有林地2.6公顷。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使集体经济遭受损失,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例中,被告人违反森林防火规定,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被法院判定构成失火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因失火导致过火的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即可达到立案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将面临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引发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承担警告、罚款和拘留等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有法可依,知法守法
《森林防火条例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牢记
请广大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烧杂草、烧荒地”等野外用火行为,上山祭祖、外出踏青的时候要谨慎。切勿存在侥幸心理,禁止携带火种上山,禁止野外吸烟,避免引起森林火灾,若遇到浓烟或火光,应第一时间拨打电话12119报警。熟知森林防火相关法规知识,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做森林资源的保护者、爱护者。
来源庐山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