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在办理一件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时,在庭前通过释法明理,积极调解的方式,劝说原告张某(男)撤回起诉,避免双方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原来,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发展为情侣关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张某向王某家支付彩礼10万余元,还在农村老家举办了传统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热恋的激情褪去,生活归于平淡,双方生育一子后,发现彼此并不适合。最终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而分居、分手,张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法官调解
审判法官了解到双方生育的孩子刚满三个月,正需要父母的关爱,于是在庭前积极沟通,努力调解,帮助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强化其家庭责任意识。在审判法官的劝说下,张某同意撤回起诉,双方仍有破镜重圆之希望。
法条解析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张某执意要求返还彩礼,该案当如何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本案不同之处在于,双方举办了传统婚礼,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综合以上因素,法官认为该案可参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九项,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或已经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或离婚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爱情是两个人的事,而婚姻是两方家人、三个家庭的事。大家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也应该勇于担负起婚姻、家庭、社会所赋予的责任。
来源:庐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