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朱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的刑事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6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向李某支付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朱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8月28日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21日,法院向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责令其5日内向李某支付案款,并向法院报告财产。期间经过法院两次执行调解,朱某归还5万元后未按照和解协议还款,也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2021年4月16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决定对朱某拘留十五日。2021年下半年,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传唤朱某,朱某拒不到庭。2022年1月6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次日向朱某送达。朱某收到后仍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15万元债务。2022年1月24日本院将该案移交至庐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2年10月19日朱某经抓获归案,在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于2022年10月25日已支付了李某案款,取得了李某谅解,民事案件已经执结。
裁判结果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在报告令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报告自己一年以内财产情况,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执行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朱某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在规定期限内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经本院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进行高危预警,仍拒不履行,最终虽还款,但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判处相应刑罚并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罚谦抑原则。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绝非一纸空文,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体现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提醒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文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法律贴士
哪些情形构成拒执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拒执罪如何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庐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