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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庐山市检察院以“关注困难妇女群体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为抓手,持续能动履职,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妇女的司法保护,在维护妇女权益中不断传递检察温度。活动期间,该院共救助困难妇女11人,发放救助金5.9万元。
加大线索挖掘|实现应救尽救
强化主动救助意识,对统一业务系统近3年来已办案件进行全面排查,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积极联系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做到不漏一案、不少一人。如,该院办理的一起国家司法救助案,被救助人洛丽(化名)因案损失六十多万。控申部门在排查该案时了解到,洛丽系某服装厂厂长,此前其服装厂受疫情影响导致几百万的货物压存,工厂资金本就紧张,此次又因案损失达六十多万且未获赔偿,其服装厂面临破产,生活也陷入困境。得知这一情况后,控申部门主动联系洛丽,告知其可向该院申请司法救助。洛丽提出救助申请后,该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向其发放救助金,尽量弥补了其损失,为其解决了燃眉之急。
强化内部协作|构筑救助合力
始终坚持司法救助工作全院“一盘棋”格局,完善内部线索互移机制,积极推动办案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向控申部门移送。如,该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人小坚(化名)被其前夫大力(化名)砍伤,致其人体损伤达轻伤二级且未获赔偿。承办人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立即向控申部门移送线索。控申部门审查后,认为小坚属于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便主动与小坚联系,告知其可向该院申请司法救助。救助过程中,小坚在办理家庭情况证明时遇到了困难,控申部门主动上门沟通、协调,成功协助其开具了家庭情况证明。
注重沟通协调|拓宽救助范围
主动邀请同级妇联召开座谈会,就困难妇女救助工作互通意见线索,开展经验交流,并就困难妇女救助工作与公安、法院加强信息共享,实现政法单位救助工作衔接互补。如,该院在与庐山市法院执行局同志交流时,掌握到一条司法救助线索:任秀(化名)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下肢九级损伤、颈椎十级损伤,向庐山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任秀十余万元,肇事者在赔偿三万余元后便无力偿还。经法院穷尽调查措施,肇事者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任秀与丈夫均为年迈患病老人,且家中为低保户、防返贫监测户,生活十分困难。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该院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联系任秀为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努力为其解决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下一步,该院将始终贯彻落实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优势,围绕“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的活动目标,不断扩大司法救助的受益面,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检察官
有话说
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对象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5+2”类困难妇女
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2.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3.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4.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5.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6.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妇女;
7.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
来源:庐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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