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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市容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实现“便民利民、规范有序、和谐美丽”的目标,市城市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庐山市城区流动摊贩管理办法》。现将《庐山市城区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公开,各位市民可在文章最后以留言方式提出意见! 庐山市城区流动摊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市容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实现“便民利民、规范有序、和谐美丽”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摊贩是指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利用城市道路及户外公共场地等,随意摆设摊点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是指在庐山市城区范围内为规范城区流动摊贩管理为目的,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的情形下,市政府确定的(经备案登记)允许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流动摊贩临时经营区域。 第三条 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在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情况下,科学、合理地设置流动摊贩疏导区域。 除前款规定的流动摊贩疏导区域外,其他区域原则上应当进店入市经营,不得倚门经商和占道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流动摊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执法,具体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及已纳入常态化管理的中心城区、重点路段和区域内流动摊贩的日常管理。 南康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区内二级道路及背街小巷流动摊贩的日常管理工作。 文旅部门负责对销售非法出版物的流动摊点的监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区占道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民宗部门负责做好对外来少数民族流动摊贩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能依法依规加强对流动摊贩销售商(食)品的质量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水平,确保流动摊贩销售商(食)品质量安全,并及时处理相关消费纠纷。 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卫健、消防救援等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区流动摊贩的管理和规范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南康镇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强化各自管理辖区内各类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 南康镇可以在自身管理辖区内有条件的路段或区域,提出设置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的建议,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并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城区流动摊贩的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宣教结合,逐步引导严管路段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流动摊贩就近入店,入市(市场)或进入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内经营。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南康镇应当坚持“疏堵结合、便民利民、相对集中、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对管辖区域内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流动摊点,合理划定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做到严格管理和服务便民的有机结合,使得流动摊贩由杂乱无序变整洁有序,由随机流动变相对固定。 鼓励发展有本市特色,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名片,且符合消费导向经营项目的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禁止经营烧烤、禽畜、水产、屠宰等经营项目。 优先照顾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人群、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进入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内经营。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南康镇应当适时对辖区内存在的流动摊点进行重新梳理,及时调整临时规范疏导区域。 除规范的临时疏导区域范围外的城区其他区域禁止设置临时摊点(群),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及交通主干道为严禁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或批准设置城区临时摊点。 第九条 早餐食品摊贩临时疏导区域经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09:00,夜市临时疏导区域正常开市时间17:30(每年10月至次年5月),夏令时为(每年6月至9月)18:00开市,经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凌晨02:00。 第十条 本办法所设置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域如遇城市规划、建设或市容管理等其他需要时,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经营活动。如该疏导区域不能继续使用时,该疏导区域自动取消,疏导区域内各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撤除,不予另行安置。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临时规范疏导区域流动摊贩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进行动态规范管理。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擅入各疏导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内的流动摊贩,在取得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的管理责任单位允许后,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三包”承诺书》和《临时经营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外来流动摊贩还需提供固定住所证明。备案登记后,由城市管理部门向流动摊贩发放临时占道摊位卡,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备案登记后不得擅自转让、转借、转租。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今后不再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推行“流动摊码”管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经备案登记的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按规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时段和项目规范经营,不与周边正常经营商户产生恶性竞争; (二)经营过程中必须保持摊位、桌椅摆放整齐有序,依法规范经营,严格服从管理; (三)经营者应当保持良好的经营秩序,不得大声叫卖或采取各种扩音设备招揽顾客,噪声扰民; (四)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五)经营区域内的卫生保洁由经营业主自行负责,经营者须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垃圾桶。做到摊在地净,摊撤场清。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实行定期清洁制度,每个星期对经营场地进行统一清洗,以防油污积淀; (六)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按《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要求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做到油烟及时收集、处理,严禁露天排放; (七)经营者要主动配合、自觉服从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得干扰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八)每个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应当成立经营者自治委员会,并明确一名负责人,进行自我监督,自治管理; (九)经营者还应当遵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民政、卫健、民宗、文旅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超出划定的范围经营,严禁随意占道、乱堆乱入,扩大经营面积; (二)乱倒垃圾污水,向河里倾倒泔水及各类废弃物或杂物; (三)乱拉电线或超负荷用电等产生安全隐患的各类行为; (四)损坏市政设施、损害园林绿化、乱涂乱画; (五)搭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含摊棚、遮阳棚等);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摊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督促区域内的经营者严格守法经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不定期开展跟踪督查工作,强化日常管理,确保有序经营。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涉及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对其实施处罚或取消经营资格。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造成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对违反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的,按照《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庐山市城市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市里出台的其他涉及流动摊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 源:中国庐山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