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尚庐山(原星子网)

查看: 1245|回复: 17
收起左侧

【以案释法】大额买卖交易后买家自动“抹零”并拉黑卖家,法院判决:悉数支付

    [复制链接]

50

主题

2084

帖子

3805

星币

博士研究生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积分
4968
发表于 2023-7-13 17:17: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近日,庐山市法院审结一起涉石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曾某进行石材买卖多年,双方涉及石材往来交易共计数十万元,前期曾某对购买石材款项均如期如数支付,但在最后一次石材买卖中,双方达成石材交易款项28080元,被告曾某仅支付原告赵某石材款2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尾款,被告不仅不支付,反而把原告赵某微信拉黑。原告赵某在多次发送微信显示被对方拒收、打电话被拒接后,以微博发帖等方式向被告曾某主张货款,并于今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曾某即刻支付石材尾款。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曾某坚称双方往来货款数十万元均已结清,并不欠原告赵某尾款,但对双方聊天记录中原告发送其载明石材款28080元的结算单并已支付22000元的事实表示认可。被告曾某辩称原告赵某石材存在瑕疵,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也未在前期向原告赵某进行主张,只是在支付22000元货款后以自动抹零不予支付并将原告赵某微信拉黑的方式予以处理;并在答辩中辩称,原告赵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即使存在尚欠货款,被告曾某也无需再向其支付。

法院判决

经审查,该院判决:由被告曾某向原告赵某支付石材款6080元。曾某不服并上诉至九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应秉承诚实守信的态度,依法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系存在瑕疵,应当及时提出并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及时通过诉讼方式予以处理。而不能像本案中的曾某,虽辩称对方履约存在瑕疵,却从未主张,并在双方结算过后,通过自动抹零不予支付尾款并将对方微信拉黑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显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抗辩理由。此外,拒接电话及拉黑不接收对方微信催讨消息的方式,也并不能成为阻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只能是掩耳盗铃、一叶障目。当事人在面对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均应文明守信,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加以维护。

 

 

来源:庐山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3-7-13 18:34: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已收到,谢谢分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7-13 20:00: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已收到,谢谢分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星币

星之子

Rank: 20Rank: 20

积分
40713
发表于 2023-7-13 20:08: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好的,知道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7-13 21:00: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知道了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7-13 21:43: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诚心才是做人最基本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7-14 05:14: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这真的是,学习了!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7-14 16:49: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诚信为本,信誉第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398

帖子

3686

星币

星之子

Rank: 20Rank: 20

积分
5596
发表于 2023-7-14 20:06: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诚信才能长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3234

帖子

5531

星币

星之子

Rank: 20Rank: 20

积分
7758
发表于 2023-7-14 20:54: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抹零要双方协商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本站法律顾问:易胜华律师|手机版|小黑屋| 尚庐山(原星子网)

备案报警 赣公网安备 36042702000120号

备案报警

Powered by Discuz! X3.4( 赣ICP备16012230号-1 )

公司名称: 庐山市尚庐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南康镇天湖壹号5号楼C-201至C-206店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