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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自“夏季行动”开展以来,庐山市公安局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加强日常巡查,全面落实禁渔措施,依法打击各类涉渔违法犯罪。 森林分局侦破一起非法捕捞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 5月中旬,森林分局接群众举报在鄱阳湖水域有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
随后,民警通过缜密侦查,摸排出嫌疑人大致的活动规律和路径,7月22日凌晨,民警在白鹿镇波湖村谭家垅鄱阳湖水域,当场将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谭某一举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快艇1艘、丝网10副、地笼10副。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谭某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域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李某、谭某二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如果发现采用电、毒、炸等行为进行捕鱼的人员,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来源:庐山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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