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缅甸有活干,轻轻松松收入过万!”看到这样的消息,你心动了吗?殊不知这是一个充满危险的陷阱!境外不法分子向国内招募人员偷渡至境外帮助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以为这是“发大财”的好机会可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庐山市公安局
破获一起组织偷越国(边)境案!
案件经过
近期蓼南派出所联合海会派出所、蛟塘派出所三所联动在深挖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发现2020年3月1日嫌疑人李某(庐山市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组织黄某(庐山市人)、詹某(庐山市人)、张某(湖南人)从云南省偷渡出境到达缅甸李某便联系缅甸的“朋友”称可以利用“某宝”设备帮助当地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从中赚取费用一台设备一天可以轻松赚400元但必须回国内“做”这样诈骗号码不会显示境外来电四人一拍即和带上设备偷渡回国案发后黄某、詹某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然而李某于2021年因诈骗罪被判入狱还在狱中服刑张某于2020年因帮信罪被判入狱于2021年出狱二人尚未到案
随即,警方分别从江西赣江监狱带回嫌疑人李某,从湖南劝投嫌疑人张某,二人到案后均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李某因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张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
什么是偷越国(边)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偷越国(边)境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
【偷越国(边)境罪】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来源:庐山市公安局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