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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庐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2023年3月22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陈某(均为17周岁)通过学习“手机口”操作方法,使用手机、手机卡、对录线搭建通讯传输通道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帮助。王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提供的帮助行为导致被害人赵某被电信诈骗31234元、樊某被电信诈骗59220元。3月28日,被告人王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犯罪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庐山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二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二人适用缓刑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原则。目前陈某已于九月入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下一步庐山市法院将继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创新方式方法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迈上新台阶,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庐山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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