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零售额奖励
《关于培育壮大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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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壮大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振我市商贸企业信心,持续培育壮大商贸主体,充分激发市场消费活力,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优质企业发展壮大。对2023年起月度纳统且在库运行三年以上的零售和餐饮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零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每户6万元一次性奖励;零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零售和餐饮业发展。对在库零售和餐饮企业,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15%,且增量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引进商贸龙头企业。对当年达限纳统的零售(不含汽车销售)和餐饮企业,全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其零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支持“个转企”。按照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减少原则,对实现纳统的“个转企”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将内部食堂新设立餐饮企业并实现纳统的,可参照“个转企”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工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产销分离”,当年注册且纳统成功的贸易企业(每家工业企业仅限一家),除享受纳统奖励之外,额外奖励3万元;当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再额外奖励10万元;纳统一年后,年销售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当年再给予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鼓励电商企业发展。对注册地在九江且纳统的电子商务企业,除享受纳统奖励外,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纳统一年后,年销售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当年再给予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农贸市场统一收银。对实现统一收银、统一结算、统一账目管理且纳统的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市本级给予15万元奖励,分两年发放到位(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奖励5万元)。鼓励各县(市、区)制定相应奖励政策,支持农贸市场统一收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进一步支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当年入统的“批零住餐”行业商贸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担保增信支持,由九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见贷即保”融资担保服务,降低企业融资门槛,提高企业融资便利程度,压缩企业整体融资时限,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执行最低融资担保费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融担公司)
十、加大小微企业首贷户信贷支持。将“首贷户”年度拓展目标纳入各级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指标,加大政策宣传和融资对接力度,主动对接无贷户名单,积极为有需要的商贸主体提供“首贷”。(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一、加大金融惠企纾困力度。持续规范发展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批零住餐”等行业主体的支持力度,满足商贸企业合理消费资金需求。充分利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小微实体经济予以支持。继续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企业贷款中占比。(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二、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财产权、经营权转让程序,降低个体工商户制度性交易成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由“先注销老证、再重新办证”优化为直接申请变更。实现“个转企”在“一网通办”平台直接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大力加强“惠企通”平台应用。加强“惠企通”平台宣传推广力度,强化各地各部门协同推进,提高惠企政策知晓率和“惠企通”平台企业注册率,推动符合条件的惠企事项按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承诺兑现三种方式实现财政资金快速审核、快速拨付。(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财政兑现政策。第一、二、三、五、六条中涉及零售额奖励由各级受益财政兑现政策,即市与区(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按1:1比例分担,柴桑区及其他县(市)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政策措施具体运用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 源:九江市人民政府